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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补齐行业“短板” 平息巨额燃气费纠纷

更新时间:2011/2/17 来源:中国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力通照明电器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煤气,故与煤气公司建立了供用气合同关系。煤气公司每月根据抄表数向力通公司收取煤气费。2008年4月9日,煤气公司发现力通公司擅自打开煤气表具旁边的旁通管道,其使用的煤气没有经过表具,应补缴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的煤气费205万余元及滞纳金240万余元。力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章使用煤气,不同意缴纳巨额煤气费。煤气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煤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力通公司支付煤气公司30万元。

  2008年4月9日,煤气公司上门检查煤气时发现力通公司擅自在煤气表具旁边的煤气旁通管道上安装了开关,该煤气旁通管道是煤气公司为方便维修煤气表具而安装的,且煤气旁通管道上没有煤气计量表,除煤气公司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开通使用。煤气公司还发现力通公司打开了煤气旁通管道上的开关,其使用的煤气没有经过煤气公司安装的煤气表具,属于违章使用煤气。为此,煤气公司当场将旁通管道予以封堵,并向力通公司发出违章用气告知书,要求力通公司补缴煤气费并予以整改。煤气公司认为力通公司很可能长期以来存在违章使用煤气的行为,应补缴自2007年1月4日至2008年4月1日止共计205万余元煤气使用费,及逾期滞纳金240万余元。

  力通公司则认为,导致本案纠纷的过错在于煤气公司。因为煤气公司提供给力通公司的煤气表经常出现故障,使煤气压力不稳定,影响正常生产。煤气公司又未能修好或更换煤气表具,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在煤气公司检修人员的同意下,自2007年9月起不得不打开旁通开关,以求煤气压力稳定。

  力通公司的员工周建华说,“从2007年5月份左右,公司制造部频繁反映能源压力波动大,直接影响生产,制灯所用的能源为氧气,低压空气和煤气的混合体,后经调查是由于煤气压力波动大导致能源压力波动大。直接影响生产,造成合格率下降、灯泡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非正常破裂……后来在煤气公司维修人员的指点下,在煤气压力不稳时,我就打开旁通阀门开关,待压力稳定时,再关掉开关,这是短暂的行为。偶尔有几次,开了开关后忘记了马上关掉,直到下班才关,但这样的情况很偶然。”

  所以,力通公司认为,煤气公司主张的巨额煤气费是没有计算依据和时间依据的,甚至是离谱的;力通公司不存在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备的行为,希望驳回煤气公司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力通公司自认曾数次打开旁通管道,但这是煤气公司的服务瑕疵造成的,煤气公司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力通公司打开过多少次旁通管道、发生多少煤气费,因此对煤气公司主张的煤气费不予支持。煤气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自2007年7月力通公司的煤气表经常出现故障,煤气公司经过多次维修也未能稳定压力。同时,如果煤气公司管理完善,在每月例行保养时,就能发现力通公司是否擅自打开煤气表的旁通开关,但煤气公司一直未能对此指正或重新铅封旁通开关。煤气公司管理上的缺陷,使得其未能确切掌握力通公司是否存在违章用气情况,以及客观上已使用但未被计量的煤气量,未能及时固定证据。因而原审法院对煤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规则的。

  但鉴于力通公司确认其存在未经煤气表具测量使用煤气的事实,力通公司理应向煤气公司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综合力通公司非正常用气的的发生时间、力通公司历史上用气数量等事实,一中院酌情判决力通公司支付煤气公司30万元。


  本案中煤气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使得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均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为加强对存在类似问题的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一中院法官向上海市建交委提出了五条司法建议,建议严格检查和监督燃气企业供气质量和压力是否合格,细化燃气企业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建议督促燃气企业开发燃气供应和计量的新技术,研制更安全可靠的表具;建议燃气企业充分认识自身作为公用事业企业所负的社会责任,以及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对用户应负的合同义务;以及燃气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诉讼技巧,在发现用户私拆、移动、改装表具时及时采取拍照、摄像、制作笔录等手段固定证据,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上海市建交委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予以函复,表示会进一步规范燃气供用气合同双方的行为,加强对燃气企业监管,净化安全使用燃气的环境,保障广大用户的用气安全。并将该司法建议书送达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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